1.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位自然人进行投资兴办,不接受法人的投资;
2. 投资人需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代表企业的所有者及经营者须为同一人;
3. 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它却是具备独立民事权利的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4. 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任何民事行为及其后果,均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与总公司的分公司类似,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相应的民事责任需由总公司来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详解
1. 投资人必须是中国的自然人,且不能是港、澳、台同胞或其他国家的人士。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人员、警官、法官、检察官以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特定职业的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 在命名个人独资企业时,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以示其与法人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的区别;
3. 投资人可以使用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出资。这里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非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但需注意,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解释部分:
1.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或实际财产出资,也能以家庭财产整体出资。当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如果投资人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那么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若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则“家庭共有财产”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可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企业债务的承担对象;
2. 如果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投资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出资的,那么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明确标注。未标注的,将视为以“个人财产”进行出资;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没有像“企业章程”和“最低注册资本”等类似法人企业的法定要求。相比其他企业形式,其设立流程更为简便,资本要求也更为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