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股票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称之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反之,则被称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只有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条件时,才能称之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既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会存在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文试结合相关实例,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上述两种不同发行方式产生的股票,分别论述其交易(转让)的法律适用现状。
新施行的《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而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又有哪些呢?我们知道,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退市公司作为公开发行股票但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16)项的解释,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属上面所提到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那么,以退市公司为代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其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关于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规定。
《证券法》仅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交易(转让)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交易(转让)问题并未涉及,对此只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理当适用此规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是否存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情形呢?我们知道,《证券法》仅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作出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规定,但相关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并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中关村科技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即属此情况。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转让是否存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情形呢?大量存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批准。”国有股权当然包括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非公开发行的国有股。依据此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股权)须“进场交易”的要求,目前在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发生了许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国有股的挂牌转让。此种情况即属“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上述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笔者归纳全文之论述,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的法律适用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转让)的法律适用作一比较,制成下表。
公开发行的股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当前,河北、河南等多个省份的股权托管机构以及开展产权交易的机构都在积极探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和股权转让业务。这些机构在实践中发现,基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基础,进行股权转让业务的探索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限制要求,但这并不影响股份流动的本质需求,因此地下股票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是有合理性的。在此背景下,我们应以疏导为主,防止过分打压市场活力。
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建设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完善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是一个积极的尝试。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由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不仅有助于探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路径,也能为我国区域性股票柜台交易市场的形成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我们期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正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动性的需求,并赋予产权交易机构在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中的合理地位。让产权交易机构能够在统一监管和规范框架下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在此推荐给广大读者北京律师、石家庄律师、呼和浩特律师和杭州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