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程序与风险控制的法律攻略

企业裁员程序与风险控制的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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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员条件和风险控制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裁员条件才能进行裁员,无法举证的将被视为违法裁员。具体的裁员条件如下:

当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没有法院的重整裁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裁员。

当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这也是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原因。在适用这一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生产经营确实遇到了困难,而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需要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的相关证据。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金融危机为借口进行裁员,但实际上其生产经营并未受到影响,这样的行为就会让裁员陷入违法解雇的风险。

当企业发生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时,如果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也可以进行裁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发生这些变化后,用人单位需要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然后才可以裁员。如果没有先变更劳动合同就进行裁员,这也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也可以裁员。但这里的“客观经济情况”指的是真正的经济变化,而不是简单的合同无法履行。例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情况都可以被视为客观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

三、裁员程序及风险控制策略

《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裁员人数需要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以启动裁员程序。如果裁减人数未达到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被视为违法解雇。建议用人单位在裁员时以协商解除方式操作以降低风险。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这里可以选择向工会说明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用人单位必须保留提前通知的书面证据,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裁员风险。裁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法律并未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即可。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及相关风险

裁减试用期员工的限制与风险: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先裁减试用期员工,其实这往往是裁员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限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排除了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适用。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减无法律依据,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裁减。

裁员代替方案与风险控制:由于裁员的条件、程序要求严格,且设置了裁员禁止规定以及优先留用人员规定,用人单位在考虑法律风险后,往往倾向于使用一些其他的非裁员方案达到裁员的目的,我们把这些其他方案称为裁员代替方案,实践中用人单位使用的裁员代替方案不外乎以下几种:

1、降薪:实践中用人单位降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方降薪,一种是协商降薪。所谓的单方降薪,就是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行,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降低劳动报酬,可视为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发放,用人单位还会面临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劳动报酬属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与工会协商等民主程序修改规章制度达到降低劳动报酬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修改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降低,劳动者可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还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协商变更集体合同达到降薪的目的,笔者这也是错误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个体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变更集体合同并不会影响个体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违法后果,如果劳动合同约定部分奖金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用人单位在效益下滑时不支付该部分奖金福利,这不是单方降薪,而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而所谓的协商降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共渡难关,这种方式基于劳资双方合意,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但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劳动报酬变更协议书等。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依赖劳动者长时间加班以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当加班时间减少或不再安排加班时,劳动者的报酬可能降至最低工资标准或附近。在这种薪资水平下,劳动者可能会自然流失。金融危机的冲击对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企业影响尤为显著,订单量的急剧下降使得企业无需再安排劳动者加班。减少或取消加班已成为企业作为裁员替代方案的一种手段。我国劳动法对加班行为一直持不鼓励态度,并在《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作了严格限制。

虽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可以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规定时长。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订单减少,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能符合实际情况,也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在当前社会氛围下,这种做法似乎被解读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被媒体形容为“变相裁员”。个人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企业的裁员自救行为本应是正常的商业操作。但媒体的指责使得这一正常行为似乎变得隐晦和不可明说,并立即成为公众批评的焦点。我们反对任何企业的违法裁员行为,当裁员不可避免时,我们应持宽容态度。

关于放假实践,用人单位的放假方式主要有两种:无薪放假和有薪放假。部分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无薪放假的方式间接裁员,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违法。我国并没有无薪放假的法律依据,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既可能被视为不提供劳动条件,也可能被认定为克扣工资。在特定情境下,企业放假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相应工资和生活费。某些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给劳动者放假,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被认定为不提供劳动条件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许多用人单位在实行裁员和经济补偿时存在误解,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济补偿才受此限制,这些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后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工作而被解雇。对于裁员的经济补偿,并没有对工资进行十二个月的限制。《劳动合同法》建立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对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设定了十二个月的工资计算上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该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主要针对高收入劳动者,对于普通劳动者并无此类限制。只要劳动者的月工资不高于上述标准,就不会受到这一上限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涵盖了2008年1月1日前的时间段,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分段考虑,之前的年份不受封顶限制,而之后的工作年限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第四点关注违法裁员赔偿金的适用。如果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其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否包括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实践中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通常采用分段计算的方式,即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标准计算,之后的工作年限则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标准计算。这一做法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对过去的情况没有追溯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后,明确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工作了15年的老职工被违法裁员,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相当于3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使得违法裁员的成本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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