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规定外资股权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四分之一,即外资股权比例最低为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此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四分之一的企业。对于已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降低外资股权比例至低于四分之一却是被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给中国投资者,否则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无法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使自己持有的股权降至低于四分之一。要么选择全部转让股权,要么转让后仍保持在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高于四分之一。尽管这一规定在理论上的依据并不充分,且与上述规定存在一些潜在的矛盾之处,但在相关规定修改之前,我们仍需严格遵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