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出于扩大业务影响力、地域性业务拓展等目的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于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详细解答。
一、分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
总公司拥有法人资格,因此有法定代表人。而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这个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是有风险的,特别是在面对不可预见的风险时。《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情况,除了法人需要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也可能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严重时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注册地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由于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分公司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冠以公司总名的全称。其经营范围也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并且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三、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是必须提交的。还需要提交总公司的拨款证明、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非本地的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等材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还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是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登记属于营业登记。关于公司法规定的分公司法人责任承担问题,读者如有法律方面的疑问或需要帮助,欢迎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专业律师。《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的其他相关问题也可在该网站进行查看或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