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与规范市场秩序,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精神,各地体改委(办)及相关部门正在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工作。此项工作涉及多方面问题,现就其中一些关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司设立方式的明晰
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重新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必须明确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发起行为的实际情况,本次公司设立方式不作根本性调整。对于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应按照募集方式进行处理。
二、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公司中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必须进行认真剥离。这些资产主要包括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及公益性事业的资产,以及为公司自身经营服务的资产。对于需要从公司中剥离出去的非经营性资产,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若涉及公司分立、合并、增减股本、国有股权变动等事项,需依法办理审批。已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其支持费用不得再由公司承担。
三、不符合续存条件公司的处理
对于那些股本总额、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条件的,可以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本总额不足、股东人数超标且续存困难的公司,可采取与其他公司合并、引入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或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企业等处理方法。
四、重新验资的必要性
在规范原有公司时,应以重新登记的上一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为依据进行验资,这符合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管理费与监管费的取消
公司与间不再存在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主的管理部门,因此公司不再向部门上缴管理费。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能时,公司也不再交纳监管费。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等,需经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任何组织或机构不得再对上述人员进行任命,亦无需再对公司人事决议进行审批。
七、离退休人员及富余人员的安置费用问题
在将原企业改制为公司时,不应将离退休人员及富余人员的安置费用转嫁给公司承担。在本次规范中,应重新确定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的去向及费用承担方。
八、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的处理
对于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应依据相关法规及市场规则进行处理,确保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与公司的稳健运营。
以上意见旨在为各地体改委(办)及相关部门提供指导,以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单位需认真执行上述意见,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在定向募集公司中,有一部分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实际上是发向社会公众,也就是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自然人。它的主要特征是:从股份发行的批文中看,明确的股权性质是法人股,发行对象是法人。从发行结果看,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股份持有人是自然人,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是法人;一种是股份持有人是自然人,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名称也是自然人;还有一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是法人,但后面列有自然人名单。对以上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处理,可采取如下方法:一、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该股份;二、由法人股东收购。公司或法人股东无回购或收购能力的,按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要求,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
具备《公司法》条件的企业拟从公司形态退回原企业形态,一般是不允许的。如股东会议决议退回原企业。须依据《公司法》,办理公司终止手续。公司终止只能采取破产和解散两种方式。公司破产和解散,应履行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后,要制作清算报告,招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不履行破产或解散程序,公司不允许退回原企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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