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计司法解释详解:条文释义与适用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审计司法解释详解:条文释义与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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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问题,常常引发关注和讨论,值得深入探讨。为此,123律师网为我们梳理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审计的方方面面。

一、关于新老会计制度的差异,简要概括如下。

二、福利费方面:依据“沪税外–1999–111号”与“沪税外–2000–36号”文件规定,目前允许列支的各项工资附加性支出包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得计提。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的某些规定,如住房基金提取制度,已经废止。

三、关于工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列支,名义工资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外方人员的工资年初需向税务机关备案。

四、关于会计年度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的法人,应遵守中国的会计法规定,不能采用母公司的会计年度。向境外母公司提供的报表,可在中国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五、关于待转销汇兑损益的处理,如为贷方余额并用于弥补亏损时,会计分录需按特定方式处理。在编制利润分配表时,此笔金额应计入表中的特定位置。

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养老、住房、医疗三项基金的余额处理以及福利费的列支方式有明确规定。

七、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大修理费的核算,暂按原规定执行。房屋装修费需调整资产原值。

八、对于固定资产的原不使用、未使用的资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需计提折旧,但不需要追溯调整,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从2002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会计准则的问题,现已颁布16个准则。除特定两个披露要求准则外,其他核算类准则外商投资企业都应执行。

十、资产负债表的填列问题:对于投入资本、已归还投资等项目的填列有明确要求。

十一、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填写也有具体规定,某些项目不需填写或特定情况下才需填写。

十二、现金流量表的填写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存货的减少、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等应以账面余额计算填列。

以上所述为123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若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访问123律师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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