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创立者为了合法地组建公司并获得法律资格,必须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关于公司的设立方式,其实主要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种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也称作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所有股份或由发起人认购的首期发行股份,这种方式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设立方式下,公司能够迅速成立,程序简化,减少了许多繁琐的步骤。由于股东人数较少,且董事会成员只能在发起人中选择,这使得公司的凝聚力强,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权益的保护。特别适合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另一种设立方式是募集设立,也称为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在这种方式下,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通过对外募集的方式完成。中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仅向特定对象募集。这种方式主要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对其设立程序都有严格的限制。为了防止发起人仅凭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
公司设立主要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这两种方式。如果对这两种方式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对公司法其他方面的问题存在困惑,欢迎咨询123律师网,我们的专业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