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上的拟制人,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公司的管理机构,即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股东,既是公司的大脑,也具有自然人的个性。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公司人格的混同与区分。那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呢?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被否认公司人格的公司必须已经取得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完成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只有这种合法存在的公司,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对象。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合法身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后果将被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与法人否认说不同。法人否认说是一种界定法人本质的学说,它从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对法人制度的一种理论上的否定。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永久的剥夺,而是对公司个案的、一时的和相对的否定。它并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因此并非对法人人格的彻底否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适用有所区别。在一些情况下,法人股东更容易被“刺破公司面纱”。例如,在德国《股份公司法》中,母公司对其加入的公司的结算亏损负有补偿义务。
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只有积极股东才有可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消极股东则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有权参与但不愿参与,他们与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无关。非股东如董事、经理等,因其具备对公司的决策权,也可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的承担者。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也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公司或其股东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将有悖于设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建议。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