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是当前公司股权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经过深入调研,总结了三种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产生的情况。
为了规避一人公司的相关限制和法律责任,一些公司采用挂名股东或冒名股东的方式。由于旧《公司法》未明确规定一人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定规定,导致一些基层法院审理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有限责任公司往往股东人数较少。这些公司为了符合股东人数的设立条件,常常借用或盗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登记,造成工商登记名义与实际出资股东不一致的现象。当公司盈利时,部分名义股东会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主张权益;而当公司经营亏损或违规时,他们又可能要求否认其股东身份。
为了应对工商登记备案的要求,假冒股东签名的现象尤为突出。在公司设立和变更过程中,都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由于工商管理部门主要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一些公司在办理登记所需文件时,如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并非股东本人亲笔签名。这些被冒用签名的股东会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相关文件无效。
公司设立中的虚假出资和注册代理公司的违规操作也是一大问题。许多公司在设立登记时,会委托附近的注册代理公司代为办理手续。这些注册代理公司仅以盈利为目的,忽视公司的真实出资情况。它们可能联合投资公司进行垫资,蒙骗审查登记后又抽回出资,导致登记股权和注册资本与实际出资状况大相径庭,从而引发大量的公司出资纠纷和股东资格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严肃处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如资产评估、审计验资、公司登记代理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发挥法律的教育、惩戒和震慑作用。二是建议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完善登记审查程序,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并加大监管力度。登记机关应实施审慎审查原则,对公司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引导公司股东增强诚信意识。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倡导公司诚信经营,提高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