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特标专有权纠纷案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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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专有权是指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当发生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时,如何解决呢?下面请听123法律网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特殊标志是指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述,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包括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对于此类纠纷的管辖,尽管目前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我们可以依据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特殊标志也是一类商业标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参照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

关于法律适用,主要是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案由,在《规定》中有专门列举。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受到保护的特殊标志并不限于我们熟知的奥运会、亚运会、世博会等相关标志。该条例第一条还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也受到保护。

例如,《规定》在本第三级案由项下曾列举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这主要是因为奥运会和世博会作为全球最重要的体育和文化活动,其标志在全球范围内有广泛的使用和影响。特别是我国即将在北京和上海分别举办这两大活动,因此对这些标志的保护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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