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揭秘:发起人身份及权利》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核心,是决定公司重大事务的场所。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相比,股东大会具有决策权力,掌握公司的最终决定权。那么,究竟谁是股东大会的发起人呢?谁有权利召集股东大会呢?让我们跟随123律师网(12364.com)一起深入了解。
一、股东大会的发起人
股东大会的发起人,即指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的人或组织。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对于首次股东会会议,通常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来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二、股东发起人的定义
股东发起人是在公司设立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或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发起股东。他们不仅享有普通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还须承担发起人的特定责任。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东,并非发起人。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可确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 企业法人;
3. 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4. 出资已缴足、完成原审批项目、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5. 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
6.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7. 工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工作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股东大会的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的相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