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以下是关于修改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修改的决策背景
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制度。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 第九条修改: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如果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这一修改更加明确和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条件和程序。
2. 新增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总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并后的公司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不得持有股权,这体现了国家对产业政策的严格控制。
3. 修改原第十八条: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需提交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便审批机关审核。这一修改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监管力度。
4. 新增至第三十五条: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还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到相关机关办理审核手续,如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这一修改确保了合并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修改原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还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条、款、项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这些修改使规定更加完善和严谨。其他方面的条款也有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外资购买内资企业股权的支付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