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加工备案要求解析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要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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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登记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委托生产加工登记申请表;

2.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 经公证的委托生产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

4. 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 若产品标注为委托方生产许可证编号,则需提供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 委托生产产品的标识样式;

7. 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除第6、7项外)均需一式四份,经公证的委托生产合同及公证书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二、委托生产加工登记申请流程:

1. 企业需在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登录后→食品安全→表格下载→委托生产加工登记申请表)或在所在市质监局领取《委托生产加工登记申请表》并填写完整。

2.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需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并填写好《委托生产加工登记申请表》,然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局将对申请材料及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出具相关证明。

3. 企业持初审通过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到有资质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4. 企业需携带第一条中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到市局进行登记。对于白酒、化妆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局审查后将报省局进行登记。

5. 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生产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企业需持原申请表和《委托生产加工登记延续申请表》(可在当地局领取)到市局办理延续手续。

三、委托生产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

2. 合同中应有关于委托生产产品标注方式的条款;

3. 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4. 合同中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具体交货时间及地点;

5. 包含《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如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6. 委托生产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委托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四、工业产品委托加工的标识规定:

对于不同情况的企业间委托加工,标识的标注方式有以下规定:

1. 有证企业间相互委托加工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一是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标注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二是同时标注双方企业的名称、地址及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2. 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时,需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3. 当同时标注双方企业名称时,双方的企业名称必须使用同一字号,且不得突出显示任何一方的名称和地址。

五、存档管理:

企业在完成双方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备案后,需将备案材料分别交至双方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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