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外部交易方和监管看不到你的内部情况,只能靠登记、公示、备案这些外部动作来判断。所以《法律援助法》把公示类义务定得比较硬,漏一项在程序上就不干净。很多争议其实源于对规则目的的误读。
比如登记是为了对抗第三人,不是为了确立内部权利;备案是告知,不是审批。分清性质,就不会把希望寄托在错误的程序上。受理和答复主体是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动手前先问清属地口径。还有一点,第一次咨询把材料带齐,律师看清事实才能给出有价值的判断。
时间上有要求: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结合;风险代理案件按约定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涉及新旧规定衔接的,以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为准,但持续性行为的义务可能按新规执行。把过程材料按时间顺序归档,走到哪个环节都不至于临时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