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利贷的法律认定标准,通常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超出合同签订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准。对于被认定为高利贷范畴内的部分款项,债务人有权选择拒绝履行债务责任,而放款方因此提起的相关还款诉求将不再受到法律体系的保护。对于本金和合理的利息部分,借款人仍需承担相关偿还义务。对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合法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需注意,如果双方之间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合同签订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那么这种情况则不应视为合法的高利贷行为。
我们需要特别指出,如果有人以转贷牟取暴利为主要目的,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进行非法的高额短期转贷行为,并且所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话,那么他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打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处以所得违法利益的一至五倍的罚金;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同时要判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金。单位同样会遭受上述的刑事制裁,并且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无论贷款人是否与借款人就此达成协议或是否自愿支付额外利息,只要所约定的利率已超越法律限定的范畴,就极有可能被确认为“高利贷”行为,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