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是当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需要申报自己的债权。那么哪些债权可以申报呢?以下是详细的介绍:
一、可申报的债权需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如果是以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则不能申报。但如果是因为劳务或不作为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是可以申报的债权。
二、债权的受偿基础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这里的债务人财产指的是受破产程序限制的财产。信托财产或不受破产程序限制的财产不属于此处所说的债务人财产,以此类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无论请求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都不影响申报资格。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申报。
三、债权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同为已到期。
四、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如果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实际上处罚的是债权人,既无法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在,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五、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一些特定类型的债权,例如基于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证据不足或虚假的债权等,不得进行申报。如果申报的债权不符合上述条件,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如果申报人坚持申报,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录,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在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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