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指导文件:[2003]民二字第39号指导意见针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已经收到你院甘高法[2003]第176号咨询文件。经认真研究与考量,对以下问题作出以下答复:
一、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时,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保证债权作为附属权利一并转移。在此过程中,保证人在原有的保证担保范围内应继续承担其保证责任。
二、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出现中断情况时,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会因此中断。按照该解释的另一条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回应,主要是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指导,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国有资产。当债权人对保证人进行公告催收时,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确认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出现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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