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运营的法域模糊:灰色地带的法律审视

众筹运营的法域模糊:灰色地带的法律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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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我国近两年新兴的一种融资方式,即聚集大众的资金以实现融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发起人、众筹平台和大众之间紧密相连。对于众筹操作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以下是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详细解读。

一、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众筹平台的功能及其是否需要法律上的特殊条件尚未得到充分探讨,对其法律属性的研究也存在缺失。作为众筹的重要场所,众筹平台可视为一种缩小版的“证券交易所”,涉及融资凭证的证券业务。对比国内外的证券监管制度,我们发现国内的众筹平台并不具备开展证券业务的资格,监管部门也尚未制定相关法规,这种现状可以说是法律上的不足。

二、面临“公开发行”的限制

关于公开发行的三个标准也是众筹业务所面临的挑战。尽管有人提出通过会员制等方式来规避这些限制,但实际上这些“规避措施”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因为所谓的“不特定对象”和“公开劝诱”问题,并非仅仅通过筛选受众就能解决。这就像参加投资推广会需要邀请函一样,并不能说明对象为特定。

三、转为“非公开发行”的困难

非公开发行也被称为私募,在国外的成熟资本市场中是一种重要的证券发行方式。由于私募涉及的法律监管和约束较少,有人提议将众筹转为私募以避免过多的法律监管。当前国内对私募的全面立法并不完善。《证券法》只规定了证券的公开发行,而没有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涉及到私募,但其规范的对象是证券投资基金而非证券。现有的众筹操作模式带有明显的公开发行特征,很难在此法律框架下将众筹转为私募。

目前我国关于众筹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众筹平台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明确,因此众筹仍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如果大家对众筹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援助,欢迎到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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