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按期成立清算组,债权人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股东未按期成立清算组,债权人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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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能否追究股东责任的问题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出现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情况,债权人是有权主张其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将结合相关法规进行详细解答。

一、关于股东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承担责任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发生损失时,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主张股东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一规定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有所明确。

二、清算组的职权

当公司依法解散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是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破产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拥有以下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股东等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出现损失,债权人是有权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访问我们的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服务网)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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