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范围详解:涉及内容、程序及要点解析

债权申报范围详解:涉及内容、程序及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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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破产时,债权人会对其拥有的债权进行申报。如若未对债权进行申报,即使破产,这些债权也难以得到免责。债权申报是至关重要的,也是申请破产者的主要任务。并非所有债权都能进行申报。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债权申报的范围及要求。

一、债权申报的范围

1. 符合特定请求权性质的债权

债权必须是财产给付请求权。这意味着标的为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不可申报,但若因此类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产生赔偿请求权,则此赔偿请求权可被申报。

2. 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所指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信托财产或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不属于此范畴。以这些财产为基础的请求权不可申报。但无论是基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的请求权,都不影响其申报资格。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都在可申报之列。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合法债权

无论债权到期与否,都不影响其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被视为已到期。

4. 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归属于债权人。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实际上处罚的是债权人,既无法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依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处罚决定。

5. 合法有效的债权

以下几种情况的债权不可申报:存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无效原因的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以及无证据或虚假证据支持的债权等。若此类债权被申报,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申报人坚持申报,管理人可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注明问题,供债权人会议决策。必要时,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二、特别情形的债权申报

包括职工债权、利息请求权、待定债权、连带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以及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等在内的特殊情形下的债权申报进行了详细说明。

例如,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均属于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再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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