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不动产或动产受让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与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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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刻”的解读

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里提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具体指的是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或是动产交付的那一刻。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提供深入了解。

一、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的具体时刻解读

1、所谓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明确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的过程完成时。

2、此处的法律依据可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二、如何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时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果依法应当登记,那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即产生效力。换言之,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如申请时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等,都会影响物权效力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提出登记申请或者登记机关同意登记甚至发给登记证书,都不是判断物权效力发生的节点。真正关键的是要看是否有效登记在了不动产登记簿上。在我国民法典中,针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区分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类型。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定义,即为完成了法定程序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你。若你对此还有疑问,不妨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获取专业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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