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转让通知的送达为准,该通知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前到达债务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前,对原债权人做出的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继续向其履行,而只能要求原债权人返还已接收的履行。一旦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就必须将受让人视为债权人并履行债务。他对原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视为债务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然需要向受让人履行。而原债权人如果接受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于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关于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即使转让并未实际发生或转让无效,债务人基于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这就是所谓的表见让与。
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包括: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以及在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无论这些抗辩事由发生在转让前还是转让后,无论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均可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还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进行抵消,或者对受让人也享有债权的情况下,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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