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我国公民在债务纠纷发生时的合法权益。选择之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履行的行为或标的可以由一方选择的债务,也在其法律涵盖范围内。那么,法律对于选择之债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下面请跟随我们的脚步,通过123律师网(12364.com)一起了解。
关于选择之债的法律规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指出: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为选择之债的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违约方应按照与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违约责任,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无法确定的,受损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在选择之债中,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第六十一条是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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