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明确,债权人会议可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建立了破产监督人制度,这一制度在各国破产法中均有体现。债权人委员会是根据债权人的共同意愿,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常设监督的机构。其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得以有效执行,并在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必要的日常监督。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构,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罢免,而委员会中还应包括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为方便决策和开展工作,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超过9人。成员需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拥有多项职权,主要包括: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在执行职务时,委员会还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提供文件。若管理人或债务人拒绝接受监督,委员会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施行。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
由于立法对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财产处分行为没有具体数额界限,导致执行中可能出现操作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进行授权的方式进行调整。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管理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授权。根据行为性质及数额,管理人在一定额度内可自行处理,不必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更高数额的,则应报告债权人会议。这样更加明确具体的操作界限,有助于更好地执行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