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是法律专业术语,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并不陌生,但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可能不太了解。那么,究竟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特别请教了法律专家,并整理了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知识,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我国民法典中,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这一权利主要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特别是在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
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要件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 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这里的互负债务指的是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状态。
2. 两个债务必须有先后履行顺序。无论这一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规定的,都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 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即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这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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