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当债务人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并且与债权紧密相连。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特性。以下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详细介绍因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务人必须以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财产转让给他人。这里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指的是债务人以远低于同类商品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国家定价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例如,如果债务人以低于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的十分之一的价格出售财产,这就属于明显的低价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虽然较低,但在合理范围内,则不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
二、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必须已经生效。如果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尚未成立或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的无效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偿转让行为)或者该行为已被宣告无效等,债权人无需行使撤销权。
三、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对债权造成严重损害。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实施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但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后,仍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那么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权干涉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
四、债务人和第三人在实施低价转让行为时必须具有主观恶意。对于有偿行为的撤销,需要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都怀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只有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是不能发生撤销的。因为当债务人为恶意而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时,如果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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