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时间内,被告人余某以经营医疗器械需资金支持为名,以30%至60%的高额年利率为诱饵,对16人进行了非法集资活动,总金额达到人民币16152.8万元。尽管已经归还了部分本金和支付了部分利息,但仍有12994.78万元的集资款未能归还。余某将大部分集资款项用于、购买房产、高档汽车、奢侈品及个人挥霍。在案发前,池某和何某两名被害人分别以书面和口头形式表示放弃对余某未偿还的共4140.89万元本金的主张。
对于此情况,对于两名被害人放弃财产权利是否影响余某集资诈骗的数额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池某和何某的放弃权利应视为余某已经归还该笔款项,因此该笔款项不应算作余某的集资诈骗数额,他无需为此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所有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情况并非如此。他们认为民事债权人与刑事被害人对财产权利的放弃在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案发前被害人放弃财产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被告人案发前归还赃物要大。池某和何某所放弃的4140.89万元不能从犯罪数额中剔除,仍应被视为余某的犯罪数额。
【深度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权利的放弃会导致民事责任的免除,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刑事权利的放弃并不能影响国家对被告人所要追究的强制性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池某和何某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放弃的是刑事权利,因此余某仍需承担相应的惩罚性和财产性刑事责任。
2. 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集资诈骗数额指的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案发前实际未归还的数额。即使被害人放弃了部分财产权利,但如果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归还被害人财产,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因此改变。在本案中,余某在案发前并未归还池某和何某的款项,因此该笔款项仍属其犯罪所得,不能剔除。
3. 财产的处理
被害人放弃的财产虽然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但法院在判决时仍需对被告人的财产性刑事责任进行处理。对于这类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财物应及时返还。若执行到位后财产归属不明确,笔者认为该部分财产应上缴国库。
总结来说,无论被害人是否放弃部分财产权利,被告人余某的集资诈骗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且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财产性责任不能因此而减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