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却借债不还。其中有些人有能力还款却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有些人则因无力偿还而无法履行债务。当贷款人向银行贷款时,还存在一些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恶意逃避金融债务呢?下面由法律专家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关于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
根据《逃废银行债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债务人如果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被视为恶意逃避银行债务:
1. 未经债权银行同意,通过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 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转移资金、利润和资产,导致银行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3. 通过开设多个账户等方式,故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导致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4.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办理担保手续。
5. 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押(质押)物,导致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态。
6. 隐瞒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
7. 拒不执行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 不偿还债务又拒绝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 其他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关联债务人如果有以下行为之一,也可被认定为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担保义务或拒绝承担担保责任;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债务人股东滥用地位和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等。
二、《关于防范企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对策》
为了防范企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作用经济的关系,充分认识到金融环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指导企业改制时,应优先考虑保全银行资产,加大追收银行债务的力度。对于有能力还本付息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其及时还款。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应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变卖资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收回银行债务。应培育企业自生自灭机制,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为了增强金融系统抵制逃债、防范风险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开户规定,严格执行一个企业只开一个基本户的制度。应发挥组织各金融机构共同抵制逃废债务的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各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贷操作,降低放贷风险。在清收贷款时,商业银行要增强法制观念,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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