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作为债务保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亦被称为废止请求权。它赋予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其债权的行为,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的权利。此概念最初由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提出并实施,因此又常被称为保罗诉权。其初衷是为了在债务人面临破产时,为债权人提供更为有效的债权保护途径。这一制度被众多国家的法律所采纳,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有着明确的规定。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此情形被受让人所知,亦同样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一、撤销权的性质探讨
普遍认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效果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规定,故其属于实体权利的范畴。关于其具体性质,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1.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本质是债权人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
2. 形成权说则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据债权人的意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3. 折中说则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特性。其行使既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又能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4. 责任说则是形成权说的进一步发展,认为债权人无需请求受让人返还利益,而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在这四种学说中,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关于请求权的规定难以解释为何在债务人转让财产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受让人还需返还财产的问题。而折中说更能全面地表达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两重特点的性质。
二、债权人撤销权与其它债权人权利的比较
与债权人的其他权利一样,撤销权属于法定权利。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其中,客观条件主要是指必须存在有害债权人债权的诈害行为,即实施了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诈害行为,需要关注以下特点:
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因为撤销权的定义针对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通常认为撤销权主要针对财产行为。但笔者认为,除了财产行为外,身份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可能产生影响。例如收养关系、放弃继承以及为避债而进行的假离婚等行为。虽然有些学者认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撤销权的无限扩大,干涉债务人的行为自由,但考虑到这些身份行为在债务清偿完毕前的预期利益也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因此在此情况下行使撤销权并不算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对于债务人在债务清偿完毕之前的非财产行为,并不一律禁止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为债权人在面临债务人有害其行为时提供了法律保护。虽然关于其性质存在多种学说,但折中说更能全面地解释其特性。在行使撤销权时,也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其合理、有效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