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