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在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面并未明确规定其与当事人主观态度的关联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破产撤销权涉及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行使时应当适度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这一理念的理论依据可在我国民法中找到,123律师网(12364.com)也为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第73条进行了重点阐释,明确了代位权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不仅主体资格要合法,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仅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没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合同的无效或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且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履行期是否届满,应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履行期限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合理时间后,可以视为到期债权。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不能算作到期债权。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构成了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债务人既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至于原因可以不考虑,法律也没有要求债权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了危险,就构成了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无论债务人是否有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都不会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在其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时,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这个范围行使代位权,就会侵犯债务人的权利,因为债务人有权对其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进行自主处分。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具备以下方面: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并增加了其负债,降低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如一般标准与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指的是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受偿受到阻碍或增加难度。这种判断基于行为是否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减退的角度来考虑。而后者则是基于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地位平等的观念出发,即某些行为使得个别债权人获得了比之前更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这些行为,这些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程度会降低。这些有害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如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虽然这些行为得到了一定的给付,但并非相应的对价,可能是价值极不相称的交易。无偿行为则包括放弃财产权利、赠与等。
(二)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个特定期间,即临界期间。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之所以有启动破产程序的不同时间点,是因为一旦启动破产程序,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将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负责管理和控制,债务人自己将失去权利。损害行为大多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只有限制这一期间,才能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平等。
各国立法都规定了不同的临界期间,行为的危害性越大,期间越长。例如,德国破产法规定无偿行为的临界期间为10年,而欺诈行为的临界期间可能为5年或10年。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统一为6个月的临界期间,这个期间是指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的6个月。但这个规定较为笼统,对不同危害程度的行为没有细化,使得交易安全受到潜在威胁。
观察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破产案件,很多企业在申请破产前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已经无力清偿债务。此时破产债务人几乎没有什么资产,因此破产清偿率大大降低。我国破产法应该规定不同的临界期间,对于危害性大的行为如无偿行为、隐匿、私分、毁损财产行为的临界期间应该增长至1至2年。在实践中,如果破产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法官可以适当扩大临界期间,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实际因此而获益的人。破产撤销权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原状,追回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行使这一权利必须找到追偿的主体,即实际从破产债务人的损害行为中获益的人。只有存在这样的主体,破产撤销权才能得以行使。
在法律领域,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以极低的价格转让其财产,这种行为若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知此情况,那么这一行为的合理性就成为了法律考虑的重点。这是因为破产法中的破产撤销权是民法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进一步应用和扩充,它体现了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并受到民法一般性原理的规范。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的权益,法律应当适度地拓展可撤销行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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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合同法》和《担保法》。如果您涉及到《民法典》中关于债务问题的规定,我们建议您点击这里进行详细查看。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或咨询,可以随时联系123律师网(12364.com)的债权债务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