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可以在长达十年或二十年内申请执行,有效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这不仅防止了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失去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增加了实现债权的机会,还可以减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诉讼压力。债权人不再需要担忧因时间限制而无法行使权利,也能从对执行中止的焦虑中解脱出来。债权人再申请执行时无需再次缴纳费用,免除了增加费用的担忧。
二是提高市场风险意识。
当遇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这是商人之间风险的一部分,往往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商业交往的初期就已经埋下了难以实现债权的种子。过去,当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时,他们常常责怪法院“空调白判”,让法院承担了债权人的商业风险。现在,通过债权凭证,这种商业风险被归还给债权人,有助于债权人和整个社会改变观念,增强市场风险意识,提高市场主体自我防范的能力。持有债权凭证的债权人虽然面临商业风险,但可以根据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增强自我解救的责任和能力。
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我国法院执行人员数量有限,每年需要处理的执行案件数量庞大,其中中止执行的案件占比较大,长期积压导致案件堆积如山。通过制发债权凭证处理这些案件,可以使执行法院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处理可实现债权的案件,最大化地利用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公力救助的作用。
四是推动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制发债权凭证的条件之一是基于权利本位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同意”。这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中立性,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主义。当债权人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再次申请执行时,这将推动私证债权凭证也成为现实的执行依据,引导社会经济秩序向法治方向发展,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