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间若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应遵循一般保证原则,履行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司法审判或仲裁,且在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可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处理
1. 当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时,应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具体来说,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仲裁,且在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应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还规定,当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保证方式有几种
保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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