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的构成与召开流程
(一)债权人会议的构成
所有申报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表决权,除非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亦可成为债权人,并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为其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对于国有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派遣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回答债权人的任何问题。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满后的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和主持。随后的会议在人民法院、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当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机制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审核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具体数额。
2. 讨论并通过对和解协议的草案。
3. 讨论并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得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以上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得到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债权人必须遵守和执行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