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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详解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应有的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获得此等不当利益的人,应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因此受到损失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2. 在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行为;
3. 明明知道没有给付义务却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指出,如果得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且该利益已经不存在,那么得利人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而第九百八十七条则规定,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进一步说明,如果得利人已将所获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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