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平常签署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应的,那些不公平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关于善意受让人与没有处分权的人签订的处分合同的效力,很多人存在疑问。针对这一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了详细解答。
通常的观点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所订立的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理论依据主要基于《民法典》的第311条及第312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处分权的人处置他人财产,如果得到权利人的认可,或者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对于财产的处置,原则上只有享有处分权的人才能行使。没有处分权的人处置他人财产将构成对他人的财产侵害。
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处分权的人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只要权利人事后给予追认,或者该人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来看,我们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也就是说,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需要进行不动产的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所谓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指当经济交易影响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会进行规范限制。显然,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并不在国家的限制范围内。
而《民法典》第311条虽然将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处分合同归类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即善意受让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况。在善意受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并已完全占有该动产的情况下,即使让与人没有处分权,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无需权利人的追认或让与人后来取得处分权。
关于“善意受让人与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合同的效力”的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已经给出了清晰的解答。这种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如果对此还有疑问,欢迎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