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两部分,即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这一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根据并还原则,应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关于判决书中未明确写明的迟延履行金是否可以不执行的问题,如果超过了判决书中规定的期限仍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金钱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但在履行期间内,如果判决没有明确规定迟延履行金的相关事项,那么是不需要履行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其他义务的未履行,也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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