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细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这些条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具有偿付性质而有所不同。
一、客观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条件是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在债权成立后发生。不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法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则无需撤销。其他如诉讼上的和解等涉及债务人财产处分的行为,若可撤销,则属于此列。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减少其财产。如果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会减少其财产(如放弃受惠),那么这种行为则不能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构成危害。这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总财产,使债权无法完全受偿。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使其财产减少,但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那么债权人则无权干涉债务人的行为。要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债权,需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债务人因行为而变得无力清偿债权;二是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而无法完全受偿。若债权附有担保物权,则债权人只能在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条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存在恶意。对于这一主观条件,根据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需债务人存在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得以成立;而受益人若为恶意,则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必要条件。由于债务人无力而为无偿行为对其债权造成损害,此点至为明显。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造成其他损害,因此法律应优先保护受到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非优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对于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一般应遵循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导致其无力清偿,就推定为存在恶意。而受益人是否存在恶意,则需由债权人进行证明。受益人的恶意只需知道其所为的有偿行为会损害债权即可,无需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债权。
理解并正确应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