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及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有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它是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必须遵循的一种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从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已经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严密的准则。那么,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是否都必须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一审二审死缓案件,是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例如,过去的一些重要案件,如江-青、张桥的案件,被判处死缓时,判决书的末尾会加上“本判决为终身判决”。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拥有终审生效权和核准生效权。据此,我认为死缓判决的生效、形成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的死缓判决、裁定应立即生效;二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死缓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若被告人未上诉且检察院未抗诉,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生效;三是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死缓判决和裁定以终审权立即生效;四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死缓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若被告人未上诉且检察院未抗诉,期满后即可生效。
关于在死刑复核中能否将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
这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们认为改判权应该是死刑复核权的一部分,原则上是可以改判的,但改判需要慎重。在所谓的“合二为一”的程序中,如果属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除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判决公正审理,否则不得发回重审或直接在二审中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于确实需要加重刑罚的情况,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先维持原判,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问题。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判处的死刑案件和抗诉案件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如果确实需要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也应遵循一定程序,不能直接改判。
第三,对于同案犯中有的判处死缓刑,有的判处死刑的情况。
当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其中的死缓后,又全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不能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三项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已属生效判决,任何一级法院改判已生效的判决都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关于死刑案件的同案犯中没有被判死刑的裁定是否一并复核的问题。
在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同案犯中的裁定是否一并复核,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罪行以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等因素。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并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能够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意见,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分为报请复核和复审核准两个诉讼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报请程序都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应当说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对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比较详细的补充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报送时间上,为了从快而急切上报,剥夺了被告人诉权。第二,把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报,矛盾上交。这种情况在对待死刑案件在执法态度上是极不严肃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