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调整】管制刑期的改良建议
在我国刑法实践中,管制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近年来应用并不广泛。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法院判处管制刑的案件相对较少,甚至有些法院从未涉及。这一现象背后有多重原因,其中管制刑期的过长是主要障碍之一。当前,管制刑的刑期设置为3个月以上至2年以下,多重罪行并罚时甚至可达3年,这样的时间跨度显得过长。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人们活动空间的相对固定,管制刑或许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空间大大扩展,长时间将人们固定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已不适应现实需求。过长的管制刑不仅会对罪犯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且限制了罪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机会,无法充分发挥其才能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过长的刑期也给行刑机关的行刑带来诸多障碍。
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行刑时间对罪犯人格的改造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过长的刑期可能使罪犯从最初的内心愧疚转变为麻木不仁或自暴自弃的绝望心态。刑罚的轻重不仅体现在刑种上,也体现在刑期上。现行刑法中管制刑的刑期设置使我们难以得出管制刑轻于拘役的结论。
建议对管制刑的刑期进行适度调整。可以考虑将管制刑的刑期缩短为1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下,多重罪行并罚时最长不超过1年。这样的调整不仅能解决刑期过长的缺陷,提高刑罚体系的科学性,而且为管制刑与拘役之间的衔接打下基础,进一步完善管制刑执行的保障措施。这样的改革将有助于使我国的刑罚体系更加符合现实需求,更加人性化,并有助于罪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