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累犯,是指曾经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并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关于毒品犯罪中的特别累犯问题,即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123律师网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和分析,以下为其核心观点:
对于毒品犯罪的特别累犯观点,有人认为,毒品累犯主要指因、贩卖、运输、制造或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被判刑后,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他们认为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该情形在性质上应视为特殊的累犯。这种观点是否充分可信,值得深入探讨。
通常所说的特别累犯,也被称为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指的是在犯罪后再次犯同样的罪或类似的罪。要理解这一概念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
1. 前提条件:无论是普通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前提都是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
2. 罪质条件: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规定,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必须是罪质相同。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即再次犯罪的性质必须与之前的犯罪性质相同或属于某种特定犯罪。
3. 主观条件:前后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为故意,如果任一罪为过失则不能构成累犯。
4. 刑度条件:特别累犯的前后罪所判刑罚的轻重不受限制。
5. 时间条件:后罪可以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发生,不受时间间隔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在某些方面与上述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并不吻合。该条的前提条件是“被判过刑”,其定义并不清晰,存在多种理解。该条的前后罪的罪质条件并不相同,前罪限定为五种特定的毒品犯罪,而后罪则包括更广泛的范围。将该条视为特别累犯也与刑事立法技术规则存在冲突。
对于毒品犯罪是否应被视为特别累犯,理论和实践界存在争议。我国在刑事立法中需要更明确的规定来指导实践。经过综合考虑,将这条规定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并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