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立案标准以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以下是123律师网的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
一、公职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 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是怎样的?
1.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这种行为的要点是行为人利用了决定经贸项目、市场行情等职务便利,把本应该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给亲友经营。如果业务不属于其所在单位经营的范围,即使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相关信息并交给亲友经营,也不能构成此罪。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单来说,就是以高价进低价出的方式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
3. 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这要求行为人明知商品不合格仍决定购买。无论价格高低,只要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都可以构成此罪。
4. 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非法便利。这里的职务便利指的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便利条件,包括直接为自己的亲友提供便利,也包括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为自己的亲友提供便利。
5. 行为必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此罪。如果虽然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提供了便利,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不属于重大损失,则不能构成此罪。重大损失通常指的是因将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而失去可能的利润,或者因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不合格商品而造成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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