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践中,“不正当手段”的运用成为该罪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行为方式不仅在主观上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愿,而且在客观上表现出明显的不正当性。无论披露的公开化程度如何,均不影响该罪行的成立。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直接侵犯行为在“获取”和“使用”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授权
一、概述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中新增的一种罪名,其第219条详细列举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罪行方式。在理论界,如何准确理解这些行为的内涵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正确认定与处罚。
二、关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探讨
这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一种。其中,“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盗窃、利诱、胁迫等。
(一)关于盗窃手段的探讨
当说到盗窃,很多人可能会联想到传统的盗窃罪。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语境下,盗窃指的是通过秘密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商业秘密被盗窃,即使权利人追回商业秘密的载体,如文件、软盘等,也不能真正挽回已经泄露的商业秘密。过去,商业秘密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而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无疑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有力支持。
关于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从盗窃方式来看,商业秘密大多依附于一定的载体存在,如文件、图纸等,窃取这些载体自然属于盗窃手段。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并未直接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是直接窃取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对于这种情况,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归类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学者认为,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论是窃取“客观商业秘密”还是“主观商业秘密”,都应视为盗窃。还有一些学者提出,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要手段来判断。例如,如果行为人现场复印、照相或模拟后拿走,应认定为盗窃。但如果现场使用被害人的工具进行复印、照相或模拟后再拿走,就只能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对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的,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理解和处理这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