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详解刑法第151条第1款:武器、弹药罪的定罪标准与处罚

保定律师详解刑法第151条第1款:武器、弹药罪的定罪标准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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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根据中国现行刑法,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武器、弹药和,如、、、等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手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武器的枪支、弹药和,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用的散弹枪及其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

(3)与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六条与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非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枪支一支或者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非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一、对于枪支两支以上或一百发以上的行为,将依法严惩。

二、对于非枪支十支以上或非一千发以上的行为,也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三、对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辆武器、弹药达到第二款规定数量标准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于武器、弹药达到第二款规定数量标准,并且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其他武器、弹药的行为,将根据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予以处罚。

对于成套枪支散件的行为,将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进行计算;对于非成套枪支散件的,则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进行计算。

如果管制刀具或仿支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解释:

一、对于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的常规炮弹、手或枪等,分别或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情节较轻的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于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或者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三 弹药的弹头、弹壳的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若的是报废或无法组装使用的弹药的弹头、弹壳,则按照普通货物、物品的罪进行定罪处罚。具体是否属于“报废或无法组装使用”,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四、对于炮弹、手、枪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是第一条解释的五倍。对于、非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则参照相关解释执行。

处罚方面,根据刑法第151条规定,犯本罪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情况如多次或大量、数额特别巨大、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等,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对于武装掩护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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