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定义、条件与法律规定解读

什么是自首:定义、条件与法律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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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阐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能够向司法机关透露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可以视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解释。以下是详细解释内容: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定义,是指当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在发现后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其中涵盖了多种情形,如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投案等。对于已经决定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如果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意愿,如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交代部分犯罪,那么只针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需要交代所知的同案犯。主犯需要交代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关于以自首论的情形,根据该解释的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可以视为自首。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对于自首犯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可以根据犯罪轻重及自首的具体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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