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普通单位累犯的构成系列相关内容。单位累犯的构成参照自然人普通累犯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一、主观方面的要件
单位累犯所犯前后两罪是否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对于这一问题,新旧刑法对自然人累犯的要求是前后罪都为故意犯罪。从刑法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刑事立法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笔者主张,对于单位累犯而言,应该考虑放宽对罪过条件的要求,允许单位累犯的前后罪可以是过失犯罪。这是因为单位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未必亚于自然人故意犯罪或单位故意犯罪。在完善累犯制度时,不仅要确立单位累犯制度,还应考虑放宽单位累犯的罪过条件。
二、刑罚条件
单位累犯的刑罚条件包括刑度条件和罪次条件。刑度条件是指单位所犯前后罪应判处的最低刑罚。对于单位犯罪,我国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衡量单位犯罪轻重的标准主要是罚金数额的大小。一般而言,构成单位累犯的刑度条件为单位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判处罚金10万元以上的较重罪。罪次条件指的是单位累犯的成立以该单位屡次犯罪为必要,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判决生效之后。
三、时间条件
单位累犯的时间条件是指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判决生效后多少时间内。新刑法对自然人一般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为5年。对于单位累犯,这个时间间隔也应同样适用。由于罚金的缴纳可能有特殊情况,时间的起始问题应以“判决生效后”来规定,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
普通单位累犯的构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在完善累犯制度时,应充分考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化,以及预防犯罪的任务和刑罚的目的,确保刑事立法的适应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