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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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解》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此项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发布并正式施行。

所谓的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自身权限,非法决定或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符合国家刑法第九章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将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主体不符合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符合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请求受益人进行补偿。

当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多种侵权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若二人或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则这些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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