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不法之徒在利益的驱使下,采取非法手段假冒或篡改国家有价证券,以此获取不正当收益。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那么,究竟什么是伪造、篡改国家有价证券罪呢?接下来,请跟随我们的探索,一同来了解一下吧。
保定法务专家详解刑法第XXX条——伪造、篡改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篡改国家有价证券罪,指的是伪造或篡改国库债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价值凭证。
价值凭证,是金融交易中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活动的工具。它必须以财产权益为基础,并以特定的货币价值来表示。国库券、存款单、汇款单、支票、股票、债券等均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
篡改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基础上,通过涂改、补缀等方式,改变其真实有效的日期或面值。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则是仿制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的形状、大小、图案和字样,制造出假冒的有价证券。
立案标准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XXX条——关于伪造、篡改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篡改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其总面额达到两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刑法条文详述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篡改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若数额较大,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财产没收。
对于伪造、篡改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若数额较大,同样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则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
若单位涉及前述两款罪行,则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