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1. 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这种犯罪的危险性是基于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社会一般性认识,而不是具体案件中的实际情况。
2. 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这种犯罪的危险性是基于具体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包括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等。
二、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例子
1. 抽象危险犯的例子: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2. 具体危险犯的例子: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三、危险犯的分类
我国刑法对危险犯作了较多规定,除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了危险犯以外,还包括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都属于危险犯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的属于具体危险犯,有的属于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在危险性判断上有所不同,前者基于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社会一般性认识,后者则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犯罪情形。在认定犯罪时,执法人员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进行判定。